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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商界“谍影重重” 客户资料、生产工艺屡屡被泄商业间谍
 

力拓“间谍案”的发生让大家一下子明白过来,原来“商业间谍”离我们那么近。昨日记者调查了解到,福州不少企业也被“商业间谍”光顾过,客户资料、生产工艺等重要资料因此被泄露。

案例:为啥大客户被拉走了?

        福建某保健品企业是我省保健品行业中的著名企业,产品不但畅销国内市场,而且出口东南亚、欧盟、美国等,每年出口额达数千万元。昨日,该公司老板黄先生就向记者讲述了自己遭遇“商业间谍”的经历。

        2007年6月,黄老板接到香港一家合作了十几年的大客户电话,称不再跟他合作了。他觉得很奇怪,双方合作多年,从来没有闹过矛盾,对方终止合作前也没有任何征兆,怎么突然就宣布停止合作了呢?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省内另一家新成立的保健品公司以比较低的价格跟香港这家公司合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跟黄老板公司生产的差不多。

  期间,黄老板还接到多位合作客户的电话,称这家新保健品公司也频频跟他们联系业务,令他们吃惊的是,这家新保健品公司的业务员对黄老板的产品、价格、营销策略等非常熟悉。

  黄老板怀疑公司的商业机密被泄露了,但谁是泄密人呢?公司早已和每位员工签署了严格的保密协议,且公司内部接触这些机密的都是工作多年的老员工,黄老板对他们都非常信任,所以他首先将内部员工泄密排除在外,重点查公司机密是否存在被盗的可能。

  不过其后的一个意外,让黄老板意识到自己对员工过于信任了。因为他了解到,新保健品公司的一位股东竟然是他公司客户经理蒋某的女友,而蒋某掌握公司所有的客户资料、定价体系、营销策略、产品生产工艺等重要资料。黄老板又发现蒋某将公司标注“企业内部资料,不得外泄”等字样的产品研发报告、培训资料等重要资料,寄给新保健品公司。

  黄老板急忙向公安部门报警。在公安部门,蒋某承认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的事实。

现状:“商业间谍”其实很多

     昨日记者了解到,事实上,福州企业遭遇的“商业间谍”并不少。

       福州市工商局近日接连查处两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5月7日,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通过“打假维权网络”向福州市工商局、晋安区工商局举报晋安区鹤林村一无照不锈钢蚀花点在生产销售其专利产品及生产设备,侵犯该公司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周某从事无照经营活动,为此扣押周某生产设备。

        5月13日,鼓楼区工商局在查处一起无照经营不锈钢花格加工店时,发现与上述案件有关的另一“核心人物”李某。经查,李某于1996年2月到福州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即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身)工作,2003年9月份李某离开后,利用获取的不锈钢蚀花设备技术数据、图样及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药水配方、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与同乡周某合作不锈钢蚀花业务。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后,已责令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李某、周某分别处以罚没款1.1万元。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会查处好几起跟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大多涉及企业核心机密,要靠受害人自己投诉、举报、提供线索等,因此受理的案例数量有限,但实际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很多。

分类:“商业间谍”有四大类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王晓艳律师曾办理过多起跟商业秘密泄露有关的民事、刑事案件,昨日她告诉记者,目前常见的“商业间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员工跳槽时带走商业秘密资料,有的自己用,有的带到新公司。

  二是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商业秘密泄露(如通过买卖、赠送等方式)给他人或给自己开的同类公司,上演一出“无间道”。

  三是有的公司直接派遣员工“潜伏”到竞争对手内部,获取各种商业机密。

  四是借合作的名义获取商业秘密。比如某包装公司在与机械厂假借订立合作合同之际,获得了机械厂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然后又以种种借口拒绝签订合同,事后再将从机械厂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

分析:与老板不重视保密有关

        据介绍,商业秘密泄露案多跟企业老板不重视保护商业秘密有关。

  很多企业老板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保护意识都没有,如将客户资料、生产工艺等重要资料随意放,或者有保密制度也不执行,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盗了,自己都不知道。

  同时,很多企业老板缺乏证据意识,不懂得收集、保留证据,等到想要投诉时发现无证据而无奈放弃。

  此外,也跟我国法律对“商业间谍”惩罚不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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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后主要有三种维权渠道:向公安部门报警、向工商部门求助、民事诉讼等。但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门槛: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但现实中有些侵权行为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却因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而无法立案。而民事诉讼途径同样有难度,比如需要受害者证明以下事项:一是自己拥有商业秘密;二是商业秘密被人侵害;三是权益受到侵害如造成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四是商业秘密被侵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因如此,很多受害者往往觉得投诉无门而放弃维权。

  同时,我国有关法律对无意识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没有约束。虽然有的员工没有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但有可能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无意间泄露,比如重要资料没有保管好被他人看到、电脑硬盘优盘等存储设备无意丢失,这都可能导致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

建议:“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王晓艳律师建议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规范好了,“商业间谍”窃密就不那么容易了。

  首先是加强员工法律培训,补上商业秘密保护这堂法律课。从此前一些案例看,很多企业员工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后,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甚至有的人被抓后还觉得自己冤枉。

  其次是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业老板应有意识采取一些措施将客户资料、工艺技术等保护好,比如设置机密文档专柜,并将知情人尽量控制在小范围高管中,需要保密的电子文件要加设密码,只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才可以使用。

  最后是跟员工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可跟员工签署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禁止企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相关提醒

  跳槽不当可能成“商业间谍”

        王晓艳律师还提醒,现在员工跳槽很频繁,但如果跳槽不当,也可能无意间成为“商业间谍”,给自己惹来麻烦。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在公司重要岗位的员工如掌握了公司的客户机密或技术秘密,不管其是否跟公司签有保密协议,他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有其他从事相似行业的公司以高薪或其他优厚条件诱惑这些员工跳槽,这些员工可能为了报答新公司的“知遇之恩”,将自己在原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提供给新公司。其老东家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泄密员工和新公司一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老东家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追究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所以,员工在跳槽时,应注意不要把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更不能提供给竞争对手使用,以免自己不慎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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